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聚合氯化铝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2〕52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佳技术开发区。2018年10月,佳县发展改革局备案了该项目,项目代码2018-610828-26-03-057637,总投资1.53亿元。项目年产50万吨聚合氯化铝,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违规行为已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榆林市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电力、天然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88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5.05万吨标准煤。项目电力耗量为1000.77万千瓦时,天然气耗量为4080.95万立方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48.95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榆林市“十四五”期间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榆林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建设光伏等新能源设施,以及购买绿电等措施,原则上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到“十四五”末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应选用三氧化二铝法生产工艺生产聚合氯化铝。通过溶解、氧化、聚合、压滤得到液体成品,再经回滚筒刮板干燥机/喷雾干燥塔烘干后即制得固体成品。同时提高液体物料的固含量以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水分蒸发量。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