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 万吨真空制盐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2〕459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2023年5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榆林华龙盐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位于榆林市米脂县龙镇张家湾真空盐产业聚集区,总投资8.78亿元。项目主要建设年产120万吨真空制盐生产工艺系统及配套自备热电工程,以及必要的公辅设施。2018年5月,米脂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了该项目(2018-610827-12-03-017149);同年5月,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该项目配套自备热电工程(2018-610827-12-02-018942)。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违规行为已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低热值煤、煤矸石(含煤泥)、电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2.0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2.20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低热值煤23.75万吨,煤矸石(含煤泥)2万吨,电力1138万千瓦时。项目成品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0.01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有较大影响,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榆林市要强化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4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工艺布置和技术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卤水净化采用石灰-芒硝(碱芒硝)-二氧化碳(烟道气)法;真空制盐采用五效真空蒸发工艺;自备热电工程采用1×145t/h循环流化床锅炉+1×15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