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吨电子级粒状多晶硅产业升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2〕385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2023年5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位于榆林市榆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投资96.8亿元。项目采用引进吸收再创新的硅烷流化床FBR工艺,可实现产品多元化,提高附加值,建设年产8万吨电子级粒状多晶硅生产线,以及硅烷气生产和配套设施。2023年2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了该项目(2212-610828-04-01-133962)。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种类为电力、天然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6.8万吨标准煤、等价值89.3万吨标准煤。其中消耗电力18.6亿千瓦时、天然气2.91亿立方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11千克标准煤/千克。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陕西省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大影响,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榆林市要强化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确保完成全省能耗降低目标任务。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方案,明确主要装置配置方案,论证与设计产能的匹配性和合理性,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设计能效指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