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4-0014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4〕167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双氧水等4个项目能效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1-26 17:00:00
关于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双氧水等4个项目能效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4-01-26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节能审查违规“两高”项目能效评价的报告》(市发改字〔2022〕7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审查违规“两高”项目能效评价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21]1964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的14个项目能效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经审查研究,其中10个项目不符合我省《关于印发<节能审查违规“两高”项目能效评价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21]1964号)评价范围和要求,能效评价报告予以退回。韩松电子材料(西安)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双氧水等4个项目能效评价报告符合评价范围和要求,予以受理实施能效评价。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项目具体审查情况见附件):

一、以上4个项目未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等相关规定,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西安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工作,监督指导以上项目单位在能效评价审查意见批复后6个月内,对项目所有用能设备进行全面梳理,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将能效水平不先进的用能设备更新为节能产品、设备,并在完成后对能效评价报告要求整改完善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能效评价报告书中所列项目产业政策、工艺技术方案、重点用能设备能效、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将能耗数据上传省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四、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能效评价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引导项目单位积极建设屋顶光伏等新能源设施,尽量使用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减少碳排放量,控制能源消费增速,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任务。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单位落实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6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