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市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兰炭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3〕360号)和《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市鑫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60MW解析气发电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3〕45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属神木市鑫义能源化工公司兰炭装置技改扩建项目,位于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总投资4.7亿元。将原10台7.5万吨/年的兰炭装置外加整合置换的30万吨兰炭产能技改为8台12.5万吨/年的兰炭装置。原有的1.8万立方米/小时提氢装置、2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装置和相关公辅设施不变,产能由75万吨/年提升为100万吨/年,配套建设2*30兆瓦解析气发电设施(项目于2018年9月由神木市发改局备案,未做节能审查,属未批先建项目,已于2021年6月停工整改)。2021年7月,神木市发改科技局备案了100万吨/年兰炭改扩建项目(2019-610821-25-03-061656)。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违规行为已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停工整改。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品种为洗精煤、电力。项目技改前,企业全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2.9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5.94万吨标准煤。技改后,全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1.68万吨标准煤,等价值25.64万吨标准煤。较技改前,综合能源消费量减少当量值1.2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0.3万吨标准煤。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26.5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7.18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洗精煤160.62万吨、电力4782.11万千瓦时。输出兰炭100万吨、煤焦油10万吨、电力4.27亿千瓦时。兰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142.00千克标准煤/吨,煤焦油加氢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32.90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榆林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神木市鑫义能源化工公司,严格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同时,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主要用能工艺为炭化工艺,应加强炭化炉内高温烟气及兰炭产品物理显热的回收利用,并结合低水分熄焦工艺技术回收副产蒸汽,充分利用余热资源,提高整个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