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4-0022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4〕363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陕西榆能精细化工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高端化学品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3-04 15:10:00
关于陕西榆能精细化工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高端化学品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4-03-04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榆能精细化工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吨年高端化学品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3〕32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陕西榆能精细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位于榆神清水工业园区,总投资96.8亿元。项目以外购甲醇、甲苯、氢气为原料,采用大连化物所首台套DMTA技术进行芳烯烃联产及下游深加工,生产芳烃及烯烃高端化新材料。主要建设40万吨/年甲醇甲苯制芳烯烃装置,20万吨/年环氧乙烷装置,20万吨/年聚醚减水剂大单体装置,10万吨/年环氧丙烷装置,26万吨/年双氧水(以浓度27.5%计)装置,8万吨/年丙烯酸装置,12万吨/年丙烯酸丁酯装置,40万吨/年丙烯酸酯乳液装置,40万吨/年聚羧酸减水剂装置及配套公辅装置。2023年8月,榆神工业区经济发展局备案了该项目(2211-610835-04-01-156462)。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氢气、电力、热力和天然气。项目含原料用能(氢气和部分天然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9万吨标准煤、等价值40.5万吨标准煤,扣除原料用能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6.9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8.4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6.45亿千瓦时,天然气1945.13万立方米,热力486.9万吉焦。项目双氧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为174.76千克标准煤/吨,丙烯酸丁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84.18千克标准煤/吨,丙烯酸酯乳液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61.48千克标准煤/吨,聚羧酸减水剂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6.42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榆林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陕西榆能精细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同时,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4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主要用能工序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优于对比企业。但后续要进一步优化蒸汽凝液的利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