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2025年以工代赈工作,经研究,现将2025年部分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分解下达
本批任务计划安排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4000万元,支持项目17个,计划带动就业836人,发放劳务报酬不低于1322万元。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计划分解下达、资金安排等工作。
(一)支持范围。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产粮大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等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包括农村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需救助人口参与工程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优先支持劳务用工量大、技术门槛低、工程机械作业少的乡村道路、土地平整、护坡护坝、排灌沟渠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特别是美丽宜居村庄整治提升工程等项目。以工代赈省级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四)下达方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指导有关县(市、区)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原则,认真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进一步完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分解下达文件中要明确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计划发放劳务报酬金额,确保项目实施后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三、组织实施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强化定期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资金项目落地见效,切实带动低收入群众务工增收。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应简化发包程序、依法不招标。对于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项目承接方式,将项目灵活发包给县乡两级政府乡村建设公司或劳务公司、村级劳务合作社或村劳务公司(强村公司、共富公司)、村民理事会等,由以上主体直接组织当地群众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要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省级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强化劳务报酬发放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按照“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四)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严格按照项目清单(见附件2)明确的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将省级以工代赈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并将正式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的通知》《关于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以工代赈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要指导有关县(市、区)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并按照《关于规范以工代赈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请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至有关县(市、区),同时将正式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