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4-00304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4〕590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榆林馥馨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馥馨特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4-12 15:00: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榆林馥馨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馥馨特精细化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4-04-12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馥馨特精细化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29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榆林馥馨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位于榆林市靖边经开区,总投资19.8亿元。主要建设年产11000吨乙炔项目、26000吨甲基丁炔醇项目、16600吨芳樟醇及其衍生物项目、12000吨麦芽酚系列项目、30000吨糠醛项目、30000吨氯乙烷项目、2000立方米/小时甲醇制氢项目及配套公用工程。2022年8月,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了该项目(2203-610824-04-01-508219)。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电力、天然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7.5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9.49万吨标准煤。其中,消耗电力10994.35万千瓦时,天然气5414.9万立方米。项目糠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为1661.47千克标准煤/吨,乙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1.68千克标准煤/吨,甲基丁炔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67.84千克标准煤/吨,芳樟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91.14千克标准煤/吨,乙酸芳樟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12.93千克标准煤/吨,二氢/四氢芳樟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86.59千克标准煤/吨,氯乙烷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790.71千克标准煤/吨,乙基麦芽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832.38千克标准煤/吨,甲基麦芽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524.31千克标准煤/吨,甲醇制氢装置氢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476.06千克标准煤/万立方米。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对榆林市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正向作用。榆林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榆林馥馨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同时,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在设计过程中要进一步优化主要用能工序工艺设计,论证工艺过程中热耦合的可行性,减少天然气消耗,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项目整体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