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定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2GW高效单晶电池生产项目整改报告和节能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24〕13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位于西安市经开区,总投资50亿元。2019年12月,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备案了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2018-610162-38-03-064998)。2024年1月,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将项目备案变更为“年产7.2GW单晶电池生产项目”,产能从5GW提升至7.2GW(增加2.2GW)。项目租赁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购置电池生产设备,达产后形成年产7.2GW单晶电池的生产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46.8亿元,工业增加值16.8亿元。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违规行为已按西安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停工整改。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主要消费能源为电力、热力。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68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1.02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3.51亿千瓦时,热力10.86万吉焦。项目单位电池片可比电耗为4.87万千瓦时/ MWp。
项目建成投运后,对西安市完成“十四五”期间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西安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承诺。同时,积极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以及购买绿电(绿证)等措施,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应进一步挖掘制绒、扩散、清洗、减反射膜(正反面镀膜)、丝网印刷与烧结等主要用能工序和用能设备节能潜力的可能性。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