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4-00330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4〕1703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市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压块活性炭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10-12 23:46: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市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压块活性炭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4-10-12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神木市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压块活性炭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199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由神木市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位于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总投资1.15亿元。项目建设1万吨压块活性炭及相关配套设施。2018年8月,神木发改局备案了该项目(2018-610821-41-03-037524);2020年12月,神木发改科技局项目备案进行了延期,备案内容保持不变;2022年4月,神木发改科技局将项目总投资进行了备案变更,由2000万元调增为1.15亿元,其它内容保持不变。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违规行为已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了停工整改。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应强化监管,项目单位须吸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含原料用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7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91万吨标准煤。扣除原料用能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27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42万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842.39万千瓦时,余热蒸汽2.99万吨,净化煤气3643.20万立方米。项目压块活性炭(2.5-10毫米)单位产品能耗1228.78千克标准煤/吨,压块活性炭(12-30毫米)单位产品能耗1233.08千克标准煤/吨。

榆林市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神木市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以及购买绿电(绿证)等措施,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应进一步优化活性炭生产工艺和烟气处理工艺,提高工艺流程自动化水平,减少过程物料损耗,提升能源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