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神木市国普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活性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199号)和《关于批复神木市江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万吨年兰炭整合技改升级等3个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530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节能审查整改情况评价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为神木市国普活性炭有限公司。项目位于锦界工业园区,总投资8.17亿元,新建年产10万吨活性炭生产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2018年12月,神木市发展改革科技局备案了该项目(2018-610821-30-03-070268),2022年10月,神木市发展改革科技局对项目进行了变更。
二、神木市发展改革科技局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项目建设单位须汲取教训,增强法规意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项目含原料用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7.0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7.91万吨标准煤。扣除原料用能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91万吨标准煤、等价值5.82万吨标准煤。项目脱硫脱硝活性炭单位产品能耗435.26千克标准煤/吨,原煤破碎活性炭单位产品能耗为1138.98千克标准煤/吨。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应充分回收利用尾气能量,转化为生产所需热量,采用保温材料以及绝热措施,降低热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节能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五、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本评价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整改评价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榆林市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监管,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能耗替代方案、主要用能设备一致性承诺,确保各项承诺举措落实到位。
八、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节能技术方案、节能降碳措施、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九、我委将对项目节能评价和项目验收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