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4-00342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4〕217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略钢高质量发展炼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12-27 00:44:3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略钢高质量发展炼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4-12-27

汉中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对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略钢高质量发展炼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汉发改环资〔2024〕39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汉中市略阳县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内,总投资1.17亿元,通过钢铁产能置换,拆除60吨转炉装备,原址建设一座公称容量100吨炼钢转炉及配套设施。2023年7月,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该项目(2307-610727-04-02-565766)。2024年11月,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备案进行了变更。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较技改前减少当量值为3.7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60万吨标准煤。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30.25千克标准煤/吨,能效水平先进;连铸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为5.11千克标准煤/吨。

汉中市要加强能耗双控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积极建设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以及购买绿电(以绿证为准)等措施,最大限度使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运后,绿电消费量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0%。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全面梳理排查项目利旧和所依托系统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进一步优化转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节能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节能技术方案、节能降碳措施、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