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陕西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保障交易合同平稳履约,积极推动市场价格向终端用户有效传导,我委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2025年8月至12月设置为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平稳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衔接。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请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电子邮箱:fgwyxb@shaanxi.gov.cn,注明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殷 实 联系电话:029-63913128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
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4〕1752号)文件要求,做好2025年陕西电力市场交易与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过渡,平稳推进中长期市场分时交易、结算,实现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信号向终端用户有效传导。现就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034号)(简称新分时电价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后,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不再纳入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为有序引导系统负荷调整,保障交易合同平稳履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8月至12月设置为分时交易结算执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调整中长期批发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稳妥调整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电价执行方式。
后续,我委将结合近期市场政策,组织修订配套实施细则,优化中长期交易分时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电力中长期分时交易与现货市场有效衔接,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削峰填谷作用。
二、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交易按原方式过渡执行
为保障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网代理购电2025年年度合同平稳履约,过渡期内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价格,继续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4〕2056号)明确的现行平时段交易价格要求形成,不开展批发市场分时价格浮动或限价。
三、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交易结算过渡期执行方式
(一)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
1.零售用户调整方式
方式一: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含原执行平均电价加4分政策用户,下同)基于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电能量价格,按月分小时结算,结算时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约定的市场单一综合价格视作平时段价格,过渡期内参照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进行峰谷浮动。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无需浮动。原零售套餐合同价格参数需调整的,过渡期仅可在不改变套餐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方式二: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在现有零售套餐合同的基础上,自主选择重新约定过渡期内的分时电能量价格形成机制,变更为能够准确传导电力批发市场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的组合类电价条款。
结合我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依据《陕西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细则(2024年10月修订版)》(陕电交易〔2024〕79号),过渡期内提供两种组合类电价条款,第一种为批发市场参考价联动条款,即零售电能量价格由市场整体中长期交易均价和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组合后形成;第二种为售电公司批发均价联动条款,即零售电能量价格由服务用户的售电公司中长期交易均价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组合后形成。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可在上述两种组合类电价条款中协商选择一种执行,按月分小时结算。结算时,零售用户中长期合同价格部分(包含度电服务费)参照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进行峰谷浮动,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无需浮动。
过渡期内新入市的零售用户,须签订能够有效传导市场价格的组合类电价零售合同。为充分传导批发市场价格信号,提高零售市场价格透明度,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按自然月或更短周期计算、发布中长期交易总体均价、现货分时出清价格等批发市场参考价格。
2.加强零售用户价格风险管理
对零售套餐签订的电能量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超过预警值的零售用户及售电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平台设置价格风险告知提醒,通过交易平台弹窗确认、短信提醒、上门告知等方式对签约零售用户提醒确认。其中电能量价格预警值为本年度所有售电公司已执行月份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的1.1倍;绿电环境价值预警值为本年度所有售电公司已执行月份绿电环境价值均价的1.3倍。针对签订零售套餐价格高于预警值的零售用户,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向我委报告,并联系该零售用户所在辖区电网企业配合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放《零售合同签约风险知情书》,全面告知零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二)批发用户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批发用户(直接通过批发市场向发电企业等经营主体购电的电力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以中长期合同全部时段的加权平均电价为基础,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
其中,若批发用户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小于等于实际用电量,则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即为批发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若批发用户中长期净持有合同电量大于实际用电量,则实际用电量为批发用户中长期购电电量实际执行部分。
(三)峰谷浮动损益分摊分享
过渡期内,售电公司零售电费结算时,对应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电能量价格峰谷浮动产生的损益按用户用电量比例分享或分摊,市场结算时纳入用户市场运营费用科目。批发用户调平电量电价按现行规则执行,零售用户调平电量电价按零售用户电能量结算均价(不含市场运营费用及偏差考核电费等)执行。
(四)建立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机制
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0.012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超出部分的零售收益由售电公司与其服务的零售用户按2:8比例分享,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返还费用按对应服务的零售用户结算电量比例返还。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要高度重视市场化电力用户分时交易结算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贯和实施保障。
2.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针对市场化电力用户,加强过渡期分时交易结算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网上国网、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组织并指导属地电网企业、各售电公司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3.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提前做好电力交易平台功能优化部署,设置专区进行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常态化披露零售市场关键信息,包括售电公司批发、零售结算均价、零售用户结算均价及价格分布情况、批发市场购电均价以及批零价差价格排序前30名(由高到低)的售电公司名单等信息。有序组织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开展合同调整工作,加强交易行为监测和风险防控。
4.售电公司要向签约合同的零售用户做好政策宣贯、签约调整和沟通服务,切实履行售电服务相关责任与义务,向零售用户逐条详细讲解过渡期分时交易政策内容,确保用户充分知悉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联动价格历史水平、市场价格信息获取途径,将年内交易价格下行、购电成本降低带来的盈余向用户合理分享。
5.电力用户要增强市场意识,主动维护平台档案信息,保护好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积极参与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关注市场行情变化,主动联系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协商调整零售套餐价格或签订分时价格变更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附件:2025年过渡期组合类电价约定条款
附件
2025年过渡期组合类电价约定条款
一、批发市场参考价联动条款
零售电能量价格与中长期交易总体价格水平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进行联动。售电公司可向零售用户收取合理的度电服务费。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含原执行平均电价加4分政策的用户,以下同),中长期合同价格(含度电服务费)部分,在零售市场结算时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分时电能量价格=90%×(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度电服务费)×该小时对应的峰谷浮动系数+10%×现货市场分时出清均价
其中,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按照全市场内所有售电公司全部时段的中长期批发交易合同均价(不含售电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电公司电量)确定。峰谷浮动系数峰、平、谷取值1.7、1、0.3。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峰谷浮动系数取值均为1。
售电公司零售电费计算时使用的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售电公司零售分时电能量价格=90%×(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度电服务费)+10%×现货市场分时出清均价
二、售电公司批发均价联动条款
零售电能量价格与对应售电公司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现货市场分时出清价格按90%、10%的比例进行联动,售电公司可向零售用户收取合理的度电服务费。售电公司应诚实、守信、公平经营,合理确定自身中长期批发购电价格,保障用户权益。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中长期合同价格(含度电服务费)部分,在零售市场结算时按新分时电价政策明确的峰谷时段和对应比例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原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分时电能量价格=90%×(售电公司中长期购电价格+度电服务费)×该小时对应的峰谷浮动系数+10%×现货市场分时出清均价
其中,售电公司中长期购电价格,按照提供服务的售电公司批发交易净持有合同全部时段的加权均价(不含售电公司多年期交易、保底售电公司电量)确定;若售电公司当月净持有合同低于实际用电量80%的,售电公司中长期购电价格按照当月中长期批发交易均价计算。峰谷浮动系数峰、平、谷取值1.7、1、0.3。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零售用户峰谷浮动系数取值均为1。
售电公司零售电费计算时使用的电能量价格不进行峰谷浮动,计算公式如下:
售电公司零售分时电能量价格=90%×(售电公司中长期购电价格+度电服务费)+10%×现货市场分时出清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