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精神,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现就完善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管理范围
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定价管理。具体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规范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是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制定基本服务费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取坚持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据实核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托育服务机构与各县(区)卫健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进行定价管理,收费标准依据定价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授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健全收费行为监管
(一)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基本服务费,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保育费标准区分不同性质的服务机构,可按不同班型、区域(城区、乡镇)差异化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二)强化托育机构合同管理。托育机构事前应与家长或幼儿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家长知情权和选择权,合同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保育费、住宿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合同约定按月或季度收取。
(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并在托育机构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托育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确退费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托育机构,退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机构,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应当按未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相关费用;若家长或幼儿因自身原因未入托,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育费、住宿费可按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退费,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具体办法。
(五)落实支持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财政补助。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分工和职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通知要求,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将制定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省定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在发布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时,同步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2025年8月5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5〕114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