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中央增量投资等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转发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计划或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后,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实施等开展的日常监管、中期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统筹全委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建立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年度中期评估计划、协调推动监管结果运用、提供监管相关工作保障等。
评估督导处负责监管组织实施,负责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测与评估评价、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等。
省重大项目储备推进中心负责监管落实,配合做好月度、季度监测和年度综合评价,组织实施中期评估、现场核查等具体工作。
负责分解下达、转发投资计划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司局监管要求,履行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奖惩落实等。
第六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申报、发文、会签单位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策性资金相关专项(领域)管理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转发投资计划,并就“硬投资”与“软建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步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启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每月8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准确、完整填报项目进度、投资完成、资金到位与支付等,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批复、备案手续文件;
(二)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稳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凭证;
(三)施工、设备采购(或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开工证明(如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手续等);
(五)施工进度照片(每季度首月8日前上传上一季度项目形象进度照片,项目开(完)工月份上传项目开(完)工现场照片);
(六)项目阶段性进展、竣工验收、资金支付凭证等;
(七)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填报的事项。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工期等推进项目建设,在确定项目初设概算、招标预算、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前,应将相关情况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建设,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级投资项目填报信息及上传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把关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本地区当年的投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当年的全部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会同省重大项目储备推进中心,依据重大项目库调度情况,按季度(必要时按月度)分专项(领域)、分市(区)对项目开(完)工、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及支付等情况进行分析并适时通报;每年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各相关处室开展常态化监测调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会同省重大项目储备推进中心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项目中期评估制度,每年对上年度安排投资项目开展全覆盖评估、对当年安排投资项目视情抽查评估。中期评估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评估督导处牵头,省重大项目储备推进中心具体负责,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计划,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重点评估投资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硬投资”与“软建设”的协同性,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四制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的合法合规性,建设进度的时效性,实际建设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批复文件、重大项目库信息的一致性,投资控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履责情况等;对当年投资项目侧重前期手续办理、是否按计划开工以及承诺事项落实等。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进展、投资效益、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中期评估情况通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抄报省政府、抄送市(区)政府。对存在问题项目适时开展“回头看”。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严格执行为基层减负规定,视情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组织实施,同步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帮助破解项目管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完工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法人)应于次月在重大项目库完成销项退库。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已竣工投资项目及时投产运行,强化跟踪协调,推动项目按预期目标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选取重点行业(专项或领域)或县(区),对其一定时期内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规划编制、投资决策及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处理;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本级监管责任,同步监管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责情况,对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下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惩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工作提醒:
(一)应招标项目距计划开工时间不足2个月,尚未开始施工、监理等招标的;
(二)超出计划完工时间尚未完工的;
(三)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后,中央政策性资金仍未足额到位的;
(四)已支付资金占完成投资比例低于70%的,或者已支付中央政策性资金占完成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比例低于70%的;
(五)连续2个月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填报信息及上传佐证材料的,或对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距中期评估、监督检查或审计等整改时限不足半个月,问题整改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七)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八)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抄送相关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同时视情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进行询问、警示、告诫并督促整改;对有关重大问题,采取定向督办方式督促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计划开(完)工时间3个月未开(完)工的;
(二)投资计划下达6个月后,中央政策性资金仍未足额到位的;
(三)已支付资金占完成投资比例低于50%的,或者已支付中央政策性资金占完成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比例低于50%的;
(四)竣工后完成投资规模明显低于批复总投资规模的;
(五)所填报信息或上传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或其他部门代替项目单位(法人)填报信息的;
(六)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的;
(七)对中期评估、监督检查或审计等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约谈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收回问题项目已拨付资金、后续视情调减有关地区(部门)出现问题专项(领域)的资金支持额度或暂停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惩戒。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政策性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政策性资金或擅自改变中央政策性资金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出计划开(完)工时间12个月未开(完)工的;
(四)投资计划下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4个月未足额支付中央政策性资金,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
(五)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政策性资金,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六)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采取通报、约谈等惩戒措施后,截止整改时限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
(七)其他需要收回、调减、暂停资金申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采取通报、约谈,调减、收回、暂停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惩戒。
(一)属地管理投资项目被国家(含国家部委相关司局)点名批评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
(三)未建立日常监管台账,或未尽到监管责任的;
(四)对重大项目库填报信息及上传佐证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严重影响监测调度监管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展现场核查,或核查不力未有效发现问题、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初设概算、招标预算、合同签订、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缩减投资规模的;
(七)对中期评估、监督检查或审计等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八)属地管理投资项目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情形,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但未处理的;
(九)其他违反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申报后续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年度综合评价较差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视情扣减或暂停本年度投资申报规模。
各相关处室申报投资计划,应当将日常监管、中期评估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向主任办公会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中央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等其他政策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22〕8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