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釜式法EVA装置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49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榆林市靖边县经开区榆能化一期启动项目厂区预留用地,总投资30.8亿元,主要建设年产15万吨EVA装置和相关公共工程及辅助设施。 2024年4月,靖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了该项目(2404-610824-04-01-631192)。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5.99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3.07万吨标准煤。EVA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18.64千克标准煤/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措施基础上,应重点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投产后须做好全厂整体的能量平衡分析,加强余热余压回收和梯级利用,进一步挖掘节能措施,有效降低能源消费。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要求,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四、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时间超过前述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你委要强化监管,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能耗替代方案、主要用能设备一致性、绿电使用等相关承诺,确保各项承诺落实到位,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绿电消费(以绿证为准)占比不低于项目总用电量的32%。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项目节能验收应按照《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 〕127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委并上传至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存档备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