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对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铅蓄电池循环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汉发改环资〔2025〕2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汉中市勉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有色冶金工业集中区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新建年处理废旧铅蓄电池20万吨生产线和年产铅炭电池500万千伏安时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铅冶炼铜浮渣生产线。2024年8月,勉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该项目(2408-610725-04-02-289010)。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22万吨标准煤,等价值4.48万吨标准煤。废铅酸蓄电池破碎工序单位产品能耗2.98千克标准煤每吨,废铅蓄电池处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63千克标准煤每吨,铅炭电池单位产品能耗3.53千克标准煤每千伏安时。
三、你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节能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再次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若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