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规模由1000万吨/年调整至1500万吨/年)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292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位于榆林市榆阳区。2012年6月,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陕西榆横矿区巴拉素煤矿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煤炭〔2012〕174号文)同意该矿井按建设规模1000万吨/年开展前期工作;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了《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5〕459号文);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9〕593号文件核准了该项目(2016-000291-06-02-000005),核准产能为1000万吨/年。202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22〕474号文件,同意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项目建设规模由1000万吨/年调整为1500万吨/年。按照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该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5.3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9.82万吨标准煤。项目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为2.70千克标准煤/吨,原煤生产电耗为14.54千瓦时/吨,选煤电力单耗为1.93千瓦时/吨。
三、你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节能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再次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若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