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西古城矿区古城一号煤矿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5〕11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府谷县后安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榆林市府谷县古城镇,建设500万吨/年产能的煤矿及相同规模的选煤厂。202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5〕189号核准了该项目(2210-000000-04-01-385345)。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08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65万吨标准煤。项目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耗为2.91千克标煤/吨,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电耗为13.86千瓦时/吨,选煤电力单耗1.94千瓦时/吨。
三、你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节能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再次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若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