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5-00305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5〕117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填平补齐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5-08-15 10:11:50
关于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填平补齐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5-08-15

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填平补齐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4〕56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新元洁能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府谷县清水川工业园区,建设2×48000KVA电石炉、一套球团热解装置及配套公辅系统,关停现有2台48000KVA电石炉。2023年8月,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了该项目(2018-610822-26-03-036132)。

项目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6.17万吨标准煤、等价值26.30万吨标准煤。改造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3.1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22.55万吨标准煤,较改造前减少当量值3.04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75万吨标准煤。

三、你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等相关承诺事项。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再次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若项目建成时间超过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