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30万吨/年聚乙烯、40万吨/年聚丙烯(应急处置)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5〕263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榆林市榆神工业园区清水工业园南区,新建一套年产30万吨聚乙烯装置、一套年产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和一套年产5万吨1-丁烯装置3个临时应急处置装置及配套附属设施。2025年7月,榆神工业区经济发展局备案了该项目(2507-610835-04-01-169980)。
项目含原料用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9.59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5.29万吨标准煤,扣除原料用能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9.5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5.23万吨标准煤。项目聚丙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0.16千克标油/吨,聚乙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4.25千克标油/吨,1-丁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27.89千克标油/吨。
三、你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履行承诺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
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