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5-00312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5〕122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黄陵循环生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陵年产40万立方煤矸石制陶粒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5-08-29 10:28:03
关于黄陵循环生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陵年产40万立方煤矸石制陶粒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5-08-29

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黄陵年产40万立方煤矸石制陶粒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延行审投资发〔2025〕55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黄陵循环生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建设2条共年产43.2万立方米煤矸石陶粒生产线,一条年产24万吨机制骨料生产线及其他附属工程。

2022年1月,黄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了该项目(2201-610632-04-01-128337),建设2条各年产20万立方米煤矸石陶粒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2022年7月,我委以陕发改环资〔2022〕1395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52万吨标准煤、等价值为2.99万吨标准煤。2024年10月,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黄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备案进行了变更。按照节能审查有关规定,该项目须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备案变更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2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68万吨标准煤。项目陶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0.65千克标准煤/吨,骨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28吨标准煤/万吨,陶粒单位产品电耗61.96千瓦时/吨,骨料单位产品电耗5.93千瓦时/吨。

三、你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节能措施和相关承诺事项。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

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原陕发改环资〔2022〕1395号文件即日起废止。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9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