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提效节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5〕248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榆林市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除4台5吨/小时污水焚烧炉、8台煤气罗茨风机、4台电捕焦油器、6台直冷塔及附属管廊,建成后拆除4台20吨/小时燃气蒸汽锅炉。新建1台90吨/小时高温高压燃气锅炉及其配套设施,1台9兆瓦背压汽拖荒煤气离心压缩机组及脱酸塔再沸器、脱氨塔再沸器等设施。2025年1月,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了该项目(2412-610821-04-02-599008)。
项目技改前,年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7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71万吨标准煤。技改后,年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77万吨标准煤,等价值4.66万吨标准煤。由于技改后压缩机驱动方式由电力改为蒸汽,蒸汽用量增加,因此较技改前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增加1.0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增加0.95万吨标准煤。项目供热煤耗为39.20千克标准煤/吉焦。
三、请你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履行承诺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
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降碳管理工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