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审定碳基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25〕424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安美兰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西安经开区渭北新城,建设一条960吨/年碳纤维预制体生产线(其中740吨自用于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制造),一条1500吨/年碳基复合材料生产线,相应产品机加工生产线以及辅助设施。2023年4月,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备案了该项目(2302-610162-04-05-917661)。2023年5月,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西经开项字〔2023〕45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0.39万吨标准煤、等价值0.95万吨标准煤。2025年9月,由于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主要生产装置、工艺技术路线、能源消费等发生重大变化,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备案进行了变更。按照有关规定,该项目须变更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含原料用能当量值1.83万吨标准煤、等价值3.41吨标准煤。扣除原料用能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1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2.68万吨标准煤。项目碳基复合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33吨标准煤/吨。
三、请你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履行承诺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关于碳基复合材料研发生产线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批复》西经开项字〔2023〕45号即日起废止。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