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5-00317
发文字号: 陕发改环资〔2025〕184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关于礼泉海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膏及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5-12-24 10:46:49
关于礼泉海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膏及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5-12-24

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礼泉海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建筑石膏及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咸行审字〔2025〕1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礼泉海螺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新建一条生产20万吨/年建筑石膏和3000万平方米/年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及辅助设施。2025年7月,礼泉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该项目(2506-610425-04-01-733904)。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40万吨标准煤、等价值2.56万吨标准煤。项目建筑石膏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29.05千克标准煤/吨,纸面石膏板可比综合能耗0.77千克标煤/平方米。

三、请你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履行承诺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

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降碳管理工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