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府谷县东方瑞煤电集团西峰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3万吨年高性能镁基轻质合金及深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5〕145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审议,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为府谷县东方瑞煤电集团西峰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位于府谷县老高川镇,依托企业现有60万吨兰炭项目富余煤气,新建3万吨/年金属镁生产线、1.5万吨/年镁合金压铸件、1.5万吨/年镁合金型材及板材生产线。2024年1月,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了该项目(2401-610822-04-01-924702)。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0.66万吨标准煤、等价值11.78万吨标准煤。项目镁单位产品能耗为3.42吨标准煤/吨,镁合金宽副板单位产品能耗0.13吨标准煤/吨。
三、请你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承诺事项,履行承诺责任。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
告进行项目建设并开展节能降碳管理工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程序及时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送属地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并逐级上报我委存档备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