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6-00147
发文字号: 陕发改价格〔2026〕99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7-23 17:15: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价格处 发布时间:2026-07-23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现行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0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每人次60元;科目二考试每人次29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150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每人次60元;科目二考试每人次12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80元。

二、补考收费标准

以上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申请考试时,考试费均按相应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收费,补考免费。

 三、其他事项

(一)参加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需单独对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免收考试费。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所考科目考试收费标准收取。

(二)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按规定申请取消预约,执收单位退还相应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规定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请在执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0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