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14-00422
发文字号: 陕发改财金〔2014〕903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7-23 16:02: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7-23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省创投协会,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进一步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相关工作,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西安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逐步扩大基金规模,创新完善运作机制,各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结合国家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我委积极探索设立省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二、继续加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在已设立10只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基础上,抓住国家成倍扩大新兴产业创投资金机遇,再筹划设立一批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省内备案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对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加快审核上报。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
  四、推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省内备案管理部门应切实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好每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二级市场投资等违规行为,及时为年检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足额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省创投引导基金已出资1000万元,联合陕西关天资本及西安光机所等正式设立了西科天使投资基金。各市(区)、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发挥天使投资机构在支持创新创业、扩大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陕西省创业投资协会、陕西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筹)和西安市创业投资协会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小微企业的项目对接活动,促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的投资需求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机结合。协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好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