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6-00015
发文字号: 陕发改秦岭〔2026〕32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6-04-10 17:47:1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来源:秦岭办 发布时间:2026-04-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1—68〔2026〕1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认定、奖励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县三级对各自受理的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认定与奖励兑现。

设区市、县(市、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直接受理的举报线索,经查处属实后,原则上由设区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办公室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的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线索,受理后根据举报的违法违规情形,转交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查处或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经查属实且属于本举报奖励机制范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放奖励资金。

其他省级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本部门职责进行处置,不在本机制奖励范围内。

第三条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将相关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

(一)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及其他新业态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围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渔业设施,以及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搭建露营地固定帐篷等行为。

(二)乱砍乱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运输木材及其制品等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的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的行为;封山育林、禁牧区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的行为;在秦岭区域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无证开采、以探代采、盗采等非法采矿,超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深度和矿体等越界采矿,采富弃贫、“一面墙”式野蛮开采、使用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等破坏性采矿行为;违法在耕地、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在河道清淤、生态修复、平整土地、治理地质灾害等工程施工中,违法违规将开采出来的石料、土方、矿产等资源出售牟利的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采集、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含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的行为。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的行为。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坏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行为。非法引进、放归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违法穿越探险问题。违法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已开发的公众游览区域除外)的穿越探险活动。未按批准或备案线路和事项开展穿越探险活动的机构、组织者、参与者。故意破坏或擅自移动封控区域硬隔离封护网、机械闸机等保护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违法穿越探险活动提供带路引导、周转补给等行为。通过各类平台、自媒体发布违法穿越探险活动等不良引导信息的行为。

(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地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上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部门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向省发展改革委举报的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29-87604185;

(二)在线举报:http://124.114.180.76:38086/#/;

(三)微信举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8号楼省发展改革委秦岭办,邮编:710006。

第五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违规情形;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六条  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较轻的举报线索(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程度严重的举报线索(实施行政处罚的较严重违法或纳入市、县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台账的问题),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0元;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重大违法线索(移交司法、纪检监察的严重违法且被正式立案查处或已追究相关责任的,或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台账的问题),或者通过举报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线索,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本办法提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第七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线索后,对情况紧急、情形严重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或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根据情形,线索转交相关成员单位的,省发展改革委向相关设区市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核查通知(同步在省秦岭保护网格化监管平台推送),明确由相关设区市负责核查处理的,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按规定需要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由省级相关部门直接核查处理。对于反映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同步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相关设区市或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形成核查结论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属实能够立行立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属实需一定时限整改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纳入省、市、县三级台账管理,并参照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销号办法》相关工作程序、时限和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整改。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核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放奖励资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事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资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他有关部门不重复奖励;

(三)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四)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励资金,自行协商分配;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不属实的;

(二)举报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纳入台账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整改的;

(三)举报对象不明确、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表述不具体、破坏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主体详细情况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社会舆论机构工作人员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省发展改革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涉秦岭6市可参照本机制制定本级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已经制定的应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办公室的奖励资金,由同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台账和奖励档案,每年末将奖励资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监管。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陕发改秦岭〔2021〕17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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