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3-08-02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区域节能实施办法》)。现就《区域节能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其中,在精简审批环节要求“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我省渭南、延安两市列入试点。

今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条明确: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精简项目审批程序,在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推行区域能评。我们在参考借鉴相关省份区域能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考虑

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是由区域管理机构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五年规划期)内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使用要求等,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能效准入标准和节能监管责任等。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和承诺备案取代项目节能审查,使得区域内企业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达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区域节能实施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1-5条,主要规定了区域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等。

第二部分6-10条,主要规定了区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区域节能报告内容、审查批复程序并明确了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三部分11-17条,主要规定了区域能耗标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承诺备案内容以及区域重大变动重新审查等。

第四部分18-23条,主要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并实行动态监测,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单独节能审查实施承诺备案的,以及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承诺备案资格,同时按节能审查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