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来源:成本局 发布时间:2022-11-30

为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和实现价格监管的重要手段。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5号,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45号令),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国家发展改革委45号令对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作出了框架性规定,要求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5号令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至10月,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我们听取西安、宝鸡等市级成本监审机构、有关经营者意见建议。2022年3月,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我们向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属各灌区,省水务集团等单位行函征求意见。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了《通知》草拟稿,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4月,我们再次召开座谈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西安市发展改革委、交口灌区、桃曲坡灌区、省水务集团反馈了修改意见采纳情况。2022年1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完善了《通知》草拟稿,完成了合法性审核,制定印发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我省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条件和价格监管的要求,明确了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形式为定期监审;规定了职工人数具体核定标准;确定了特许经营权费用分摊年限;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的分摊方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供水量核定取值期间;明确了供水企业应提交的成本资料;明确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备案管理要求;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前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信息的责任。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通知》已制定印发,于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