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起草说明
来源:成本监审局 发布时间:2022-12-08

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升教育收费标准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要求中省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是各地政府管理的主要定价项目,政府重视、群众关注,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为科学合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起,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我们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至10月,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我们听取了西安、宝鸡等市级成本监审机构、有关经营者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初步完善。2022年3月,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我们向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教育厅等单位,行函征求《办法》修改意见。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了《办法》草拟稿,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1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完善了《办法》草拟稿,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制定印发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39条。一是总则,明确了监审对象、适用范围、定价成本概念、实施主体、遵循原则、监审周期和监审基础。二是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包括职工薪酬、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财务费用六个部分;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确定了计算单位成本的计价量。三是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各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定价成本取值范围。四是定价成本计算方法,明确了共同成本分摊归集方法和政府补助处理方法。五是经营者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成本核算职责和向定价机关提供成本资料的内容,规定了对不配合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约束办法。六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办法》已制定印发,并将于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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