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升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成本监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起草了《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要求中省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在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中提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是各地政府管理的主要定价项目,政府重视、群众关注,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城镇集中供热成本监审行为,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提供依据。
二、起草过程
2021年6月起,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我们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至10月,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我们听取了西安、宝鸡等市级成本监审机构、有关经营者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初步完善。2022年3月,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我们向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行函征求《办法》修改意见。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了《办法》草拟稿,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11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完善了《办法》草拟稿,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制定印发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6章30条。一是总则,明确了监审对象、适用范围、定价成本概念、实施主体、遵循原则、监审周期和监审基础。二是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三部分;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确定了计算单位成本的计价量。三是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各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和定价成本取值范围。四是定价成本计算方法,明确了共同成本分摊归集方法和政府补助处理方法。五是经营者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成本核算职责和向定价机关提供成本资料的内容,规定了对不配合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约束办法。六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办法》已制定印发,并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