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8月,我委颁布的《陕西省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陕发改成本〔2019〕982号)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国家价格管理政策的要求。为加强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升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成本监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实际,我委修订了《陕西省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4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审对象、适用范围、定价成本概念、实施主体、遵循原则、监审周期和监审基础。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实行准许收入定价法的定价成本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3部分,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确定了计算单位成本的计价量。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各成本项目、计价量的核算方法和定价成本取值范围。第四章定价成本计算方法,规定了定价成本归集分摊、政府补助和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成本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单位定价成本计算方法。第五章经营者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成本核算职责和向定价机关提供成本资料的内容,规定了对不配合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约束办法。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新颁布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特点,一是规范了名词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办法规定,《办法》规范了定价成本等概念的表述。二是调整了成本项目,根据“准许收入定价法”需要,对原办法“成本加成定价法”设立的成本项目进行了调整。三是调整了个别费用取值期间和计算基数,根据国家新出台办法规定和我省实际,将材料费、修理费、计价量等取值由“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调整为“监审期间平均水平”;调整了社保费用审核计算基数。
二、《陕西省旅游景区交通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8月,我委颁布的《陕西省旅游景区交通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陕发改成本〔2019〕982号)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国家价格管理政策的要求。为加强旅游景区交通客运服务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升旅游景区交通客运服务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成本监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实际,我委修订了《陕西省旅游景区交通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审对象、适用范围、定价成本概念、实施主体、遵循原则、监审周期和监审基础。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景区客运服务实行准许收入定价法的定价成本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3部分,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确定了计算单位成本的计价量。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各成本项目、计价量的核算方法和定价成本取值范围。第四章定价成本计算方法,规定了定价成本归集分摊、政府补助和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处理方法,明确了单位定价成本计算方法。第五章经营者责任,明确了经营者成本核算职责和向定价机关提供成本资料的内容,规定了对不配合成本监审的经营者约束办法。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新颁布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特点,一是规范了名词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办法规定,规范了定价成本等概念的表述。二是调整了成本项目,根据“准许收入定价法”需要,对原办法“成本加成定价法”设立的成本项目进行了调整。三是调整了燃料动力费审核标准,燃料动力费与乘客量直接相关,《办法》将燃料动力费从材料费中调出单列,不受审核费率2%限定。四是调整了个别费用取值期间和计算基数,根据国家新出台办法规定和我省实际,将材料费、修理费、计价量等取值由“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调整为“监审期间平均水平”;调整了社保费用审核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