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5年10月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节能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
二、主要考虑
为加强政策衔接,落实有关要求,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二是强化监管,分级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省级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条款形式,共24条。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第21条明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单独节能审查实施承诺备案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3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第22条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