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促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6号令),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44号令),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次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号令),强化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首次提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202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自9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高质量开展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并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为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一是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明确省级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展滞后的市(区),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二是优化服务,放管结合。除“两高”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由县(区)级负责;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分级开展节能验收。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负责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的节能验收;省级审查的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验收由市级负责验收;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2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项目管理权限、部门分工、业务受理、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审查程序。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重大变动、批复有效期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节能验收要求、节能验收报告编制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未批先建、不正当获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重大变动整改、未验先投等整改要求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3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四、有关问题解答说明
1.关于节能审查时间问题。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界定。鉴于前期节能审查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为统一规范开工界定,参考借鉴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界定标准对项目开工进行了详细界定。
3.关于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