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环资处 发布时间:2025-12-19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要求,2025年11月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明确规定,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应在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审查验收。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投资项目增多,亟需在项目建成后建立一个规范、统一的节能审查验收机制,确保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避免“重审批、轻监管”。《实施办法》的印发,实现了从“审”到“验”的闭环管理,是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关键举措。

二、主要考虑

为加强政策衔接,落实有关要求。一是立足法定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旨在细化验收工作程序、明确验收内容、落实各方责任,形成从评估、审查到验收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确保节能审查制度的严肃性。二是聚焦关键环节,明确验收核心内容,节能审查验收重点核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节能报告一致性情况,能耗替代、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及绿电使用等情况。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形成监督管理闭环。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能投入生产使用。将验收结果与节能监察、信用惩戒等相结合,形成有效约束和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验收内容、验收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14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分期验收做了说明和规定。第二章 验收内容 明确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第三章 验收程序 明确实行节能审查验收分类管理,进一步压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负责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省级审查的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由市级负责验收;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监督管理 明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以及项目建成后以试运行名义长期运行且未进行节能审查验收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则 指出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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