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使投资人备案的公告
来源:财金处
发布时间:2020-04-21
为促进早期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推动扶持天使投资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国发53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21号)有关要求,今年新增天使投资人备案,并拟在后续年度开展备案天使投资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根据国发53号文,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申请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以个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得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募资,不得通过贷款、举债等加杠杆行为进行投资。
3.具有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和技能。
4.不属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5.具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地方创业投资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备案程序
(一)天使投资人自愿申请备案
天使投资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备案,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fgw.sso.ndrc.gov.cn/my_fgw),填报《天使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投资项目情况表》《天使投资人股本退出情况表》等相关业务资料。
(二)备案管理部门按职责受理审核
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天使投资人备案检查,并为备案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出具证明。其中,工作地在西安市的天使投资人,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备案申请;工作地在陕西省和其他市的天使投资人,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备案申请。
三、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登记
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等有关规定,且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天使投资人,应当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中填报《天使投资人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就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进行登记。
(二)登记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和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已备案天使投资人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财税55号文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条件和天使投资人在网上予以公示,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税收登记信息推送本地区税务部门参考。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天使投资人备案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跟踪掌握辖区内天使投资人及天使投资人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并报送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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