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文件的通知
来源:财金处 发布时间:2020-07-24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陕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严格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二、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机构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机构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提交激励资金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会同陕西银保监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地方法人机构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机构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会同有关单位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并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工作的跟踪监测,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联系人:冯伟,029-88150943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19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