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环资〔2021〕1127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第44号令)、《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等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为依法依规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提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质量,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陕西省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详见陕发改项目〔2021〕477号)内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将有关情况于8月16日前报送我委环资处和项目办(格式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到环资处和项目办邮箱。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整改文件和整改进展情况及时抄送我委环资处。我委将视情将违规项目调出省级重点项目计划。
联系人:环资处 史艳艳 63913139 fgwhzc@shaanxi.cn
项目办 王 京 63913289 fgwxmb@shaanxi.cn
附件:陕西省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续建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情况汇总表;陕西省2021年重点建设项目(新开工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