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要求,现将我省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我省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实行优质优价,升级后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加价290元(标准品)。各价区国IV标准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2。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标准落实到位,做好油品供应衔接,严格执行车用汽油加价标准。
三、我省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加价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车用汽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动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确保汽油质量升级加价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
2.陕西省国IV标准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第四、第五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二、操作方式。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各地结合当地油品升级进程,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省为单位或以城市为单位自行确定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并适时按上述加价标准操作,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试点地区加价政策衔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份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力度,加快升级步伐,确保按照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保障市场供应。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升级进程,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适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及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五、加强质量监管。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配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做好宣传解释。社会各方面对油品质量升级问题高度关注,各地在出台加价政策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从油品质量升级有利于治理大气污染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并做好应急舆情处置预案,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