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决定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保障我省电力供应。要求2012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2011年合同价格的5%;省内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市场交易电煤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