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强县等4个地震重灾县
部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备案的通知
汉中市、宝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6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陕财办建〔2009〕80号),我们对你市上报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研究审核,现予以备案(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并就项目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此次备案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汉中市、宝鸡市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62号)的要求和此次备案项目情况,由各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完善项目规划选址、土地、环评等手续。
2、各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项目重建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和时间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82号)有关要求,做好重建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要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和足额使用,及时落实其他配套资金,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项目按期建成使用。
4、建立重建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各市要加强重建项目进展信息和资金拨付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计表见附件2、3)。
5、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对重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陕西省4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表.xls
附件:2、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xls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灾后重建△ 项目 备案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旅游局、省地震局,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汉中市、宝鸡市人
民政府,宁强县、略阳县、勉县、陈仓区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