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
2012年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2012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计划及内蒙古广西专项规划调整的批复》(发改西部[2012]936号)精神和《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研究,现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2012年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53810万元,建设基本口粮田117.85万亩,其中西安市1600万元、4万亩,铜川市2000万元、5万亩,宝鸡市6200万元、15万亩,咸阳市3400万元、8.5万亩,渭南市4680万元、11.7万亩,汉中市6960万元、11.6万亩,安康市6600万元、11万亩,商洛市5850万元、9.75万亩,延安市9400万元、23.5万亩,榆林市6600万元、16.5万亩,韩城市520万元、1.3万亩。具体建设任务和投资安排详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精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工作,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要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待方案批复后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各项制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发挥效益。
四、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附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2012年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xls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