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接续政策措施》(陕办发〔2023〕12号)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23〕28号),对2023年度10个“突出贡献县”、10个“发展潜力县”、综合效益评价排名前10的产业园区,给予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现就下达2024年度专项资金(部分)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8亿元,其中“突出贡献县”每县安排5000万元,“发展潜力县”每县安排2000万元,综合效益评价前10的产业园区每个安排1000万元(见附件1)。专项资金切块到县。“发展潜力县”,由市级按1:1(2000万元)进行资金配套支持。
二、“突出贡献县”和“发展潜力县”对照《“一县(区)一策”事项清单》,结合产业和园区发展实际需求,将专项资金用于首位产业培育发展项目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综合效益评价前10名园区按照“产业发展依托园区,首位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结合产业园区整合升级情况,将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和推动产业集聚的具体项目。
四、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到有关县(市、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市级汇总后,于6月30日前,将市级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和县级专项资金分解情况(附件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后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五、各市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县(市、区)将实施的项目逐一落实到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严格遵守《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
六、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加强项目调度和资金管理,建立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清单,对工作进展、项目开工、资金支付情况加强督导,适时开展实地核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施工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预警,限期整改到位;对未按期完成建设内容或评价指标不达标的,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或缩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联系人:王 立 029-63913199
王 潇 029-63913246
附件:1:2024年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部分)投资计划表.xlsx
2:2024年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部分)项目管理清单.xlsx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