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编制了《陕西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试行)》等9个暗标评审标准文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文件》)。现将《标准文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同时采用招标投标暗标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在《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细化补充制定《行业标准文件》,应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标准,更好的适应行业特性,确保招投标活动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四、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五、实施时间、解释及修改
《标准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修改。该解释和修改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25年2月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等9个暗标评审标准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