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25-00263
发文字号: 陕发改能煤炭〔2025〕155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5-11-21 18:10:3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煤炭处 发布时间:2025-11-21

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林业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年11月7日


(1-68〔2025〕4号)


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

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关于“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安排部署,加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的总体思路,加快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引导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2028年底前取得实效。

二、处置方式

(一)持续推进关闭退出

加力推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的“应加快淘汰及有序退出煤矿”关闭退出:一是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要求且经整改不达标煤矿;二是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改造的煤矿;三是资源枯竭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及未开工煤矿中资不抵债、复(开)工复产无望、停而不改的煤矿,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整改的煤矿;四是资源接近枯竭、正规采面回采期少于2年煤矿,应根据剩余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由市县政府提出明确退出时间(不晚于2028年底),到期后依法予以关闭;五是《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发〔2016〕7号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应关闭退出煤矿。

(二)扎实推进升级改造

一是资源条件较好的煤矿可通过改扩建提升产能,提升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30年),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二是鼓励分期建设煤矿按原批复的后期产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积极推进兼并重组

一是鼓励同一开采方式煤矿进行兼并重组(重组后保留煤矿能力不得高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并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能力分档规定),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二是重组主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环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手续。

三、责任分工

(一)市县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6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进行摸底,详细了解有关情况,一矿一策,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的思路,及时与成立的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密切沟通对接,研究确定合理分类处置方式,编制分类处置实施方案,逐矿明确分类处置方式及实施时间,就资源储量、安全、技术、环保等方面取得相应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审核意见,于2025年11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将实施方案报送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附相关成员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后的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二)省级部门加强指导协同监管。省级层面成立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的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督促市县政府加快编制本地区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并切实推动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从开采技术等方面对拟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提出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关闭退出煤矿开展公示、验收和公告等;会同相关部门就各市报送的分类处置实施方案进行联审;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在产能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提出技术不达标煤矿名单。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60万吨/年以下煤矿截止2024年底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并加强储量动态管理,指导市县和采矿权人定期报告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组织审核后每年度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指导市县加快60万吨/年以下煤矿周边及深部资源摸底,会同市县开展资源处置工作;从资源储量、矿业权、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拟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提出意见建议;提出资源枯竭煤矿名单。

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陕西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强化执法检查,重点关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无望或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不合格,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法复工复产的长期停工停产等煤矿分类处置;明确安全标准,从安全生产方面对拟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提出意见建议;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环保监管,特别关注分类处置煤矿开采范围等是否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叠;从环保方面对拟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提出意见建议;提出环保不达标煤矿名单。

省林业局重点关注分类处置煤矿开采范围等是否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对拟升级改造、兼并重组等煤矿提出意见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夯实市县主体责任。市县政府是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阶段目标,采取有效手段,确保依法依规,推动方案落实落地。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煤矿利用好《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窗口期,加快关闭退出。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省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切实做好要素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出具省级部门审核意见,加强对市县分类处置方案及相关工作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督协调,加快办理分类处置煤矿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三)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提高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精度,推动灾害严重矿井智能化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煤矿产能结构,助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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