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煤炭处 发布时间:2025-11-21

一、制定背景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规定: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对有序退出范围内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

“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加快去产能工作。“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有序引导资源枯竭等煤矿退出,经省政府同意,2021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厅制定了《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陕发改能煤炭〔2021〕1562号),给予关闭退出煤矿一定的资金奖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发〔2016〕7号等文件关于“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安排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引导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加快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加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联合印发了《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处置方式、责任分工及有关要求四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积极推进分类处置。

二是处置方式,明确关闭退出、升级改造、兼并重组三种处置方式。关闭退出重点是资源枯竭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升级改造包括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煤矿按批复的后期产能办理相关手续两种形式;兼并重组保留煤矿能力不高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

三是责任分工,明确市县为主、省级协同。省级层面成立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县政府按照“三个一批”逐矿研判,及时与省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沟通联系,确定具体的分类处置方式,编制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经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审后,由市县组织实施。

四是有关要求,提出夯实市县主体责任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以共同推动方案落地见效。


文件链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能煤炭〔2025〕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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