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1-66〔2025〕2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火电项目除外)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单纯购置类项目开工是指生产设备已到场并开始安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单位及其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地方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市(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的项目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并在上报文件中附相关意见。自贸区节能审查审批权限等同于省级审批权限(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两高”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以上的“两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在批复前需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以上的非“两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在批复前需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对节能审查机关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煤炭消费量)核增或核减进而引起项目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本着服务项目、精简流程的原则,对核增后不超过上级管理权限下限10%的项目,可由已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予以批复,并抄送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对核减后属于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的,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可予以批复。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建设单位应结合分析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见附件1)。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同一市(区)涉及跨县(市、区)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第九条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市(区),省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编制节能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附件2),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内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三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标明“经评审,该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评审机构应对项目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时,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下一级节能审查机关或发展改革部门的上报文件、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
节能审查机关或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及行业代码、投资规模、建设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节能审查时的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需与立项文件、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息以及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项目能效水平、能耗情况和对区域完成节能降碳强度目标任务的影响评价;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并上传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并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调度项目能源消费填报情况并发布相关信息、强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发展改革委。省级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其他项目节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节能验收主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自查报告及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节能验收报告同步上传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自查报告及节能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市(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能耗解决方案、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批复并及时填报审批信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市(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真实性承诺书.docx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员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