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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000016000152G/2025-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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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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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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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19 16:52:1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 31号)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 12 月 11 日        


(1-70〔2025〕6 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5〕144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编制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审查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措施、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条 对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明确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且节能审查进行分期审批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及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根据确定的验收范围,项目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建设技术资料(档案),需要节能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六条 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七条 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用能工艺以及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的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落实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

(三)项目是否按照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落实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计量器具;

(四)对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项目,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或告知承诺要求;

(五)需要实施能耗替代、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绿电使用等要求的项目,是否落实能耗替代方案、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要求,按规定完成所需替代量。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节能审查验收实行分类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申请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作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验收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并在节能审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和验收意见等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

(三)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并在节能审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和验收意见报送至原节能审查机关和所在市(区)、县(市、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方式。资料查验主要是将有关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进行对比,检查其相符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核实验收。通过检查现场设备(装置)铭牌、能效标识、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进行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需提前收集以下相关验收资料:

(一)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

(二)项目设计资料、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项目组成一览表,能源接入情况相关协议,主要用能设备(装置)一览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检测报告,节能降碳措施一览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能源计量网络图等,项目试生产期内用能情况、用能统计台账、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试运行情况测算的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等,节能管理制度文件等;

(三)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批复依据的版本);

(四)项目参照的相关节能降碳标准。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验收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节能审查验收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于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节能审查验收基础资料、数据等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或未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同意或未重新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五)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数量、参数规格、能效水平等与节能审查阶段严重不符或不满足能效标准要求的;

(六)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七)其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告知承诺要求的。

对于节能审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实施节能审查验收动态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各地重大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 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以及项目建成后以试运行名义长期运行且未进行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后续国家对节能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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